關于ATEX指令
ATEX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ATEX指令應用方法
每個成員國當局把ATEX指令規則轉換到他們的法規中,并且這些條款直接生效。在歐洲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指令的。這樣,成員國和其他應用指令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實施和強制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由于這些國家規定條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議制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聯系處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的任何問題。
所有涉及到的部門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務委員會已經將一個沒有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出版,用于幫助需要應用指令的部門。雖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樣的沒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經被認識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檔。由于要求所有這樣的文檔連續修訂,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法來做這項工作。這些說明單是在專家組深入討論后的結果。因此建議相關者留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還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責任人依據指令條款的規定繼續負有的責任。